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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多给1600元欲索回,储户:你不是说"离柜概不负责"吗?

2017-12-16 真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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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银行柜台办理手续时,时常可见“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之类的提示语。


近日,浙江慈溪秦女士在某银行取款22400元,银行却给了秦女士24000元。事后,银行向秦女士讨要额外的1600元,遭到秦女士拒绝。


网传银行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秦女士告上法庭。秦女士对此却坚称,银行规定储户钱“离柜概不负责”,她也“离柜概不负责”。


出了类似差错,双方真的都可以不用负责吗?


“离柜概不负责”的现实情况如何


“干得漂亮,银行不能双重标准,说了‘概不负责’,凭什么问人要钱?”网友的这句评论反映了一部分人的态度。



在银行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此类事件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其实现在很多银行已经不提这个声明了,但是在一些乡镇等地方确实还有这种提示牌。”一位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早些时候我们的初衷是提醒客户当面点清钱款,只不过可能大家认为声明显得有些霸道了。”


当询问这样的声明是否是银行为了逃避责任做出的单方面规定,工作人员称“不方便回答”。



工作人员表示,在柜台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多收了储户的钱叫“长款”,少收了叫“短款”,“长短不可相抵,就算一天下来出了两笔问题,库里的钱总数没问题,还是得一笔笔清。”


据了解,自查出短款情况,虽然确认当事储户耗时较长且有时催收困难,但因为在业务流程上属于十分严重的差错,银行方面会尽一切可能尽到告知义务。


“确实是我们出现了工作失误,承担责任也是应该的。但是储户也可以体谅一下我们的工作,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一直掐着钱款不还,我们也很苦恼,只能通过法律手段。”


声明的依据何在?


尽管操作中会做到及时处理,但银行真的有权声明“离柜概不负责”吗,法律法规如何规定?


真强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乃至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所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因银行与客户之间是一种以提供服务为内容的协议,其中的关于‘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属于银行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而“概不负责”这种“简单粗暴”的声明显然并不符合这一法规。



“最终解释权”原本是一个涵盖多方面内容的法律概念,然而却时常被商家用来逃避相应责任。与‘离柜概不负责’类似,这些声明都是制定方为了自身利益单方面所公布的不当条款。


据了解,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如果碰到了这种事情,应当如何维护我的正当权益?多拿钱不还是不是真的可以不用负责?这是许多人所关注的话题。



真强普法

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维权需要以正确的方式,面对银行的疏漏储户也应当保持理智。秦女士以‘离柜概不负责’为由拒绝返还钱款,一时情绪波动以此开玩笑还能够理解,但造成了银行的实际损失仍旧拒不归还,是实实在在的‘不当得利’,就是违法行为了。

来源网络

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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